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1、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在各自单个构件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按其所含的各个等级的百分比确定:
(1)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且不大于30%;不含d级;
c级含c级且小于10%;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10%。
(2)非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小于5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d级之和小于50%,且含d级小于5%;
c级含d级且小于35%;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35%。
2、当工艺流程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可不按上述规定评定等级,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可评为c级或d级。
三、传力树评级取树中各基本构件等级中的最低评定等级。当树中非基本构件的最低等级低于基本构件的最低等级二级时,以基本构件的最低等级降一级作为该传力树的评定等级;当出现低三级时,可按基本构件等级降二级确定。
四、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的评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传力树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传力树;
b级含c级传力树且不大于15%;不含d级传力树;
c级含d级传力树且小于5%;
d级含d级传力树且大于或等于5%。
五、仅以结构系统为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可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注:
①承重结构系统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
②传力树是由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组成的传力系统,树表示构件与系统失效之间的逻辑关系。基本构件是指当其本身失效时会导致传力树中其它构件失效的构件;非基本构件是指其本身失效是孤立事件,它的失效不会导致其它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③传力树中各种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节点。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